海口滨海大道去年“11·26”车祸赔偿案开庭审理离婚精

发布时间:2019-08-09 23: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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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吴长策)海口滨海大道去年发生的“11·26”车祸近日有了最新进展,死者家属将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海口市运管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5.7716万元。8月23日,。。
死者潘某的家人提出行政赔偿遭拒
原告死者家属诉称,2009年11月26日8时25分许,王群学驾驶两轮摩托车运载乘客潘某,从琼山府城行驶到海口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时,因遇行进方向禁止机动车信号便停车等候。被告海口市运管处工作人员陈某及协管员钟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至此。陈某将摩托车停下后,钟某(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作卡)在未出示证件、未标明身份情况下,伸手使劲推了王群学的摩托车头,王群学慌忙中,所驾车辆窜入行车道,与一辆货车碰撞导致潘某死亡。
今年1月10日,协管员钟某和摩的司机王群学,分别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今年5月28日,,。
死者潘某的家人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索赔1238687元。该局签收后,于3月18日作出“市交复字2010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死者家属“提出行政赔偿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准确,且提出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不给予行政赔偿。
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民事赔偿?
原告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查车行为,是钟某的职务行为,但钟某在红灯路口实施查车行为违法,同时钟某的违法职务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7716万元的行政赔偿。
被告海口市运管处辩称,海口市运管处为维护海口客运市场秩序,查扣非法营运的王群学驾驶的摩托车属合法行为,钟某属于运管处的合同制聘用人员,而钟某查扣该摩托车是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并不是单独的执法行为,且钟某并未碰到王群学的摩托车,而是因王群学逃避检查而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海口市运管处认为,造成潘某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该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所以本案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民事赔偿。即使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成立,海口市运管处也只能赔偿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总额54.7680万元,与交通事故责任成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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