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挡不住他养情人论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06 12:04: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老公有钱就变坏养小情人
丛小昕与田英武结婚5年后,发现已拥有三家私营公司的丈夫,有个非法同居的情人。而此时田英武表示要痛改前非,愿意与情人断绝往来。在丛小昕要求下,田英武和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其中约定:如果男方不能与其非法同居的情人断绝往来,女方就要求与他离婚,同时,男方要付给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两年后,丛小昕发现丈夫不仅没有和情人断绝来往,反而变本加厉。忍无可忍的她起诉离婚。那么她能不能拿到两年前与丈夫签订的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又是否支持夫妻之间的这种婚内财产约定呢?
结婚十一年,发现丈夫有了个情人
小昕,从北京某大学硕士毕业后,进入一家设计院工作。22年后,她与追求自己多年的高中同学、早她一年于同一所大学分校毕业后即开始经商的田英武结婚。
随后,他们生了一个女儿。不久,丛小昕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凌晨两三点钟回家的现象司空见惯。她偶尔问起,田英武总推说有应酬。丛小昕从未怀疑过丈夫,而且觉得丈夫经商不容易,已经压力很大了,不想再给他加压,所以对他的长期晚归也很宽容。但自从女儿出生后,有件事令她很不解:就是丈夫竟然没往家里交过一分钱,对女儿的生活起居也几乎不过问。
2002年,田英武投资200万元,创办起一家科技公司。从此,他夜夜晚归更是家常便饭。丛小昕虽然心里不快,但在公婆面前却从不表露。
2005年,为方便女儿就近上学,丛小昕准备购买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的高层住宅。田英武父母听说后,就把田英武交给他们准备买房子的20万元拿出,交给丛小昕。丛小昕拿出自己的积蓄,并向已在美国定居的父母借了一大笔钱,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此后,每月归还银行住房贷款近3000元,也由丛小昕一人承担,田英武并不过问。
不久,女儿开始上钢琴班,需要来回接送。因为授课地点离家太远,坐公交车十分不便,丛小昕便要求丈夫用他的捷达车接送女儿。但是,丈夫却告诉她,轿车公司要用。于是丛小昕提出,再购买一辆车,一来作为丈夫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二来可用于接送孩子。最后,丛小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辆POLO车。
2006年4月的一天早晨,丛小昕忙着准备上班,突然发现丈夫的手机随意放在沙发上,她顺手拿起来翻看了丈夫的通话记录,发现前一天晚上10点多,手机里一个“已接电话”,是田英武过去用过的一个手机号码,而此前田英武说过把这张手机卡送给了公司同事。她就回拨了个电话过去,接听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放下电话就叫醒还在睡觉的丈夫,质问他这是怎么回事。田英武回答她:“我送给女同事了,不行吗?”
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丛小昕一直不敢相信的事情终于像火山一样突然爆发在她面前。长假中的一天,丛小昕发现田英武看完两条短信后,跟丛小昕说:“我要到上海去,那里的业务需要我去。”丛小昕觉得丈夫突然要“出差”,一定与他刚刚收到的两条短信有关。她趁丈夫不注意时,再次翻看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原来用过的那个手机号码发来了两条短信,其中一条这样写道:“老公,你能来陪我吗?我想你!”
丛小昕内心的积怨终于忍无可忍地爆发了。田英武解释说,这是以前一个同事用那个手机号发来的开玩笑短信,丛小昕当即反驳说他在撒谎。两个人为此大吵一架。
节后,丛小昕找到公公、婆婆哭诉了事情经过。公公十分通情达理,当即表示:“如果儿子真在外面有什么对不起你的事,我们一定为你做主。但我们得先核实是否真有这样的事。”
此后,公公开始暗中调查。结果表明:田英武在外面确有一个同居情人,且已同居三年。这个女人就是田英武的公司的副总——晓悦,时年26岁。
为防意外,要求丈夫签下《婚内财产约定》
2006年7月初的一天,公公告诉丛小昕,田英武已经承认了一切。
从2002年开始,田英武就与郑晓悦合伙开了现在这家公司,由郑晓悦担任副总,2003年开始与郑晓悦同居。公公跟丛小昕说,他不希望看到两个人离婚,因为孩子是无辜的。田英武也表示,自己还想要这个家。于是,丛小昕提出,要田英武让郑晓悦离开公司,否则,她就坚决离婚。田英武最后终于表态,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一定要痛改前非。
但同时他表示,郑晓悦暂时还不能离开公司,因为自己投资了100万元建立了一个网站,而这个网站需要她打理。如果现在让她离开,这100万元投资势必付诸东流。丛小昕只好退一步:限定半年内,田英武重新找到网站负责人,辞退郑晓悦。
第二天,丛小昕眼睛红肿地去上班时,被女同事们看出她的情绪变化,她就一五一十地述说了事情经过。一个女同事提醒她:田英武坚持留下那个女人,说明他不死心,而且极可能要转移财产,以准备与你离婚。你应该去咨询一下律师,拿出相应的防范办法。同事一句话,点醒梦中人,丛小昕当即通过朋友找到一位律师。
2006年7月3日晚,丛小昕等丈夫一回到家,就拿出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推到田英武面前。这份约定书规定,如果田英武不能跟郑晓悦分手,那么丛小昕就要求离婚,田英武则要作相应补偿。
内容包括:
1. 位于某小区的居室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2. 小轿车一辆为男方赠与女方生日礼物,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
最后一条为:“由于男方在2003年—2006年的三年多时间与该公司副总郑晓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以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女方名誉。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丛小昕要求田英武签字,她的理由是:“如果你不签字,就不能说明你对我们这个家庭和婚姻负责的诚意与决心。”她特意向丈夫解释了精神损失费为什么是101万元:田英武一直因为100万元投资而不想解聘郑晓悦,那么,丛小昕要求精神损失费也要相当于这笔投资的费用——100万元;为了表明自己要比郑晓悦更有价值一些,所以,就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1万元。
田英武开始不愿签字,但他也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最后只好无奈地签字。
此后几天,田英武一直表现不错,每天早早回家,“接待客户”工作也大大减少。女儿脸上也有了笑容,每天围着田英武转来转去。丛小昕也觉得是《婚内财产约定》起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