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如何PK假离婚歪招?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27 02:35: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背景新闻

  9月29日,国家多部委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随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细则来呼应新一轮的楼市调控。

  其中,上海房地产调控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限购令”,暂定该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由于新出台的“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有网友提出:“实在不行,先假离婚(lihun),买好后再复婚。”

  有人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最新的二套房政策,一套房子总价200万元左右,首付要100万元,1.1倍的利率,只要办个离婚(lihun)手续,首付就省下一大笔钱,利息也少很多。在目前的新政下,一些人开始在动“假离婚”的歪脑筋。沪上一些“假证公司”透露,每个月基本上要做20~30张假离婚证件,都是房产中介为了帮助客户规避“二套房”而做的,不少中介还成了“假证公司”的老客户。甚至有人在网上发起投票:“有多少人会为了买房子假离婚?”这一投票引起了近百名网友参与,赞成的也不在少数。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假离婚”面临多个法律问题

  谭金富(南召县人民法院法官):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是真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第二,离婚是有共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第三,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第四,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起纠纷。

  夫妻双方协商解除夫妻关系,待满足或达到规避国家楼市调控“限购令”目的后再复婚是一种典型的“假离婚”行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结婚、离婚自由的政策。但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有效、无效与可撤销三种。受欺诈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毫无争议是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欺诈行为同时损害到国家、社会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即便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也应该是无效的,当然这需要由行政机关主动或行政利害关系人来启动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登记应该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规避“限购令”而进行的“假离婚”,其目的是为了多购房或骗取国家对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优惠购房,从这个角度来说,“假离婚”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经查实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购房新政,婚姻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以离婚人违背“自愿”原则,采用欺诈手段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

  另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无论是不是心甘情愿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并写进离婚协议中。

  “假离婚”往往会考虑到只是“一场戏”,而不考虑小孩和财产问题或做草率处理,甚至在离婚协议上写到“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子、汽车、现金等一切财产都归一方所有”等条款,万一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放弃财产方就会吃大亏。因为从法律上讲,离婚协议是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的法律事实产生,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找其他人作为伴侣,双方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等义务就不复存在。并且“假离婚”所判定的财产分割也受到法律保护。

  说法二楼市调控细则要及时遏制“歪招”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限购令”原本是打击愈演愈烈的炒房热,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想不到却节外生枝。“为买房而假离婚”这一“限购令”的衍生品出现或许让政策的制定者也有些始料未及。

  虽然说这样显得不道德,但并不违反当前的新政。眼下,这个“限购令”诞生的“怪胎”已在一些城市出现,那么政策的制定者就该有应对之策。我建议,新政出台者或房屋登记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购买人出示离婚证明或单身证明进行房屋登记时,要看清购房者与配偶的离婚时间。正常情况下,选择“假离婚”是为了多购房或以优惠利率购房,而“假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选择购房。他们也害怕“夜长梦多”。这就要银行或房屋登记部门擦亮眼睛,对其进行暂缓贷款或登记并进一步进行查实,假如查证属实要及时将情况转报给民政部门,及时撤销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银行或房屋登记部门要主动到民政部门核查离婚购房人的离婚协议。如果经查证发现显然不切合实际的离婚协议,银行和房屋登记部门就应该提高警惕。同时,也可对购房者购房期间与“前配偶”的经济来往情况进行监控。

  再次,出台限购实施细则时应对离婚配偶购房时间的间隔进行规定。如果各地在制定新政实施细则时,能够未雨绸缪将夫妻离婚后购房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性规定的话,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为购房而“假离婚”现象的大量出现。

  最后,新政细则应建立购房者走访了解机制。政策有其滞后性,一旦制定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各样“投机取巧”的现象,恶意规避新政者使出的一些“障眼法”防不胜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走访了解查实,让一些歪招遁形。当然,这也只是在当前公民财产或房屋登记不透明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无奈之举,最好方法还是尽快建立起财产及房屋联网查询机制,这样才能让那些规避各种政策的“躲猫猫”者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