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研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4 21:2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联合主办的中国职业(zhiye)安全卫生立法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职业(zhiye)安全卫生的制度建设工作逐步得到加强,无论是《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还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许多针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专门性条例,都对职业安全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制,也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然而,自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GDP的大幅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也随之大幅提高。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阳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再到2009年末黑龙江鹤岗因煤矿瓦斯爆炸引起的108名工人死亡的恶性事件等,这些层出不穷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不仅使社会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加以更多的关注,使人们开始对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体系提出质疑。>>详细

  1000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现状与问题分析国际上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的做法及其借鉴意义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构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框架、原则和主要内容17

  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势在必行

  议题:构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框架、原则和主要内容主持人: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言人:常凯《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与职业安全卫生法治》姜颖《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开胸验肺”之痛》陈步雷《权利与功能的统一:安全卫生立法一体化的理论基捶郑爱青《我国现有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不足》邓红梅《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问题的思考》宗玲《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具有人身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中劳动力的付出必须由劳动者的身体动作来完成,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安全和不卫生的状况,很容易使生命健康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而生命健康权最需在劳动领域中予以保护。劳动法所确定和保障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即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的变化,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开胸验肺”事件以其惨烈方式集中的暴露了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鉴定难、、、追究责任难。职业安全卫生对应的法益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获得的安全卫生环境、条件、保障和免受不安全、不卫生的危险和损害等方面的权益。职业安全卫生法益与生产安全、财产安全法益,两者需要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下,得到妥善安排。因此,需确认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在“法益”上的统一性。对于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准确定位技术法规和标准各自的功能、范围,理顺二者之间关系,然后再结合本国实际和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特点,对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进行梳理、审查、改造,废旧立新。我国缺乏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起全面调整作用的基本法。我国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存在的问题: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不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主体的范围过窄、权利实现途径不畅通;职业伤害补偿法律尚未理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及职业安全投入的法律存在较大问题;法律责任的配置存在缺陷。

  “劳权优位”应成为安全法的首要原则

  职业安全卫生、职业灾害防治与安全生产、财产安全,这两类安全问题、,应当纳入同一个社会运行系统与制度调整系统。不论是分割立法还是共同立法,都需考虑:、统一;两者顺位如何安排。后者如何处理,涉及到深层次社会伦理价值与公共理性。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此时应转化为明确、系统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把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利置于优先地位的行为,对违法行为须配置严厉的法律责任,甚至可按照(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把“劳权优位”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安全立法的第一原则。>>>详细

  构建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法”体系

  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需要确立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权利法性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是以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为中心构建的。其中,雇主对于国家、劳动者均为义务人,区别在于对于国家是公法义务人,对于劳动者是私法义务人。而国家和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公民权利关系,国家对于劳动者也是义务人。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需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以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利保障为核心。构建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法“体系,需对于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予以完善、整合,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详细

  在我国职业灾害频发的当下,有必要从职业灾害立法的视角来思考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在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于以人为本,尤其是以劳动者安全健康为本的利益取向,职业灾害立法应当树立职业灾害的理念,端正用工成本的理念,增强治理系统的理念。我主张我国立法中将“工伤”概念改为“职业灾害”概念,如将《工伤保险条例》改称《职业灾害保险条例》,以此引导全社会树立对待工伤和职业病现象的灾害意识和灾害理念。同时,转变以用工成本不正当转嫁为实质的负担结构,是今后在立法和执法上应对职业灾害的关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