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婚书的含金量兄弟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时间:2021-03-09 08:11: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现实生活中,没有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夫妻越来越多,同样的伴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普遍,各种关于婚姻关系所牵涉的法律纠纷也在逐渐递增。因为凡是涉及到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都需要结婚证来证明。正因为我们身边的很多人不重视这一纸婚书,结果在有关的法律诉讼中往往因无法证明婚姻关系而自尝苦果。

案 例

婚前同居 透支爱情

小刘与大学同学小张相恋多年,并于2004年9月在太原租房同居。2005年年底,经双方父母同意,二人在繁荣地段贷款购置了一套50余万元的商品房,房产登记在男友小张名下,但由二人一起还贷。2008年5月,本计划举办婚礼的二人却意外分手,随即因分割房产问题反目。

小刘说,这么多年她帮小张渡过很多难关,平常有什么都谦让着他,房子30万元已还贷款大多来自于她的父母,小张家仅出了少部分。小刘提出索要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并提出房产登记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小刘手中只有还贷手续,却拿不出任何出钱多少的证据。

律师评析

首先,国家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者不可能像夫妻离婚一样,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地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只能依照证据进行处理。其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小张是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合法权利。小刘虽投资买房,但产权人是小张,因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这就造成两人财产上的纠纷,给过户带来麻烦。第三,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况,与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就谈不上相应的赔偿了。

案 例

黑户孩子 前途渺茫

温州的小胡不顾家人的反对,和男友一起来到外地打工。在接下来的三年里,两人分分合合,她为他堕了两次胎,可仍换不回一纸婚书。眼看两人的生活开始好转,深爱的男友却又提出分手,倔强的小胡决定离开,自己在外租了一间房子打工为生。不久,小胡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医生说如果她再做流产手术,以后要怀孕可能就难了。于是,这个孩子降生了。家里除了责怪之外,再没有什么能够帮助小胡。孩子一天天地长大,暂且不说经济问题难解决,最让小胡头疼的却是孩子的户口问题,由于当初未婚先孕,孩子出生前没办准生证,至今仍是黑户,没有户口,幼儿园均表示孩子难以入园。小胡也找了相关部门想补办户口,可罚款及其他费用她根本无法承担。小胡多次找到男友,想让他帮忙解决,但均未果,现在只能每天带着孩子一起工作。这样的生活将持续多久,孩子的前途又怎能不让人担忧。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由于小胡无法缴纳罚款,就办理不了孩子上户的相应手续,孩子户口也就无法解决,势必对孩子的入学、就业带来麻烦。

案 例

老伴去世 遭遇尴尬

肖女士今年将近60岁,40多岁时前夫就因病离开人世。年满50岁后,孩子都各自成家。经人介绍,她与大自己七岁的曹老先生(xiansheng)相识。因为双方感觉都很好,孩子们也没反对,于是,1999年的时候两位老人决定共度余生,由于考虑到双方的年龄也都曾有过婚史,两人就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多年来,两人相敬如宾。2000年,肖女士的房子面临拆迁,两位老人便共同出资在市区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

然而好景不长,曹先生(xiansheng)因脑溢血又先她而去,伤心欲绝的肖女士还没有走出悲痛,又遭遇了更大的麻烦:由于两人一起买的房子写的是曹先生的名字,曹先生的儿女便以两人并非婚姻关系为由,不准肖女士继承曹老先生的遗产。双方对簿公堂后,房屋产权归曹先生子女所有,曹先生子女应给付肖女士部分房屋折价款的判决。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产权人登记为曹先生,因肖女士与曹先生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故肖女士对于曹先生的遗产无继承权,曹先生的子女具有继承权。但从曹先生子女提供的购买房屋凭证看,曹先生出资多于肖女士,系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解决。

案 例

妻子患病 丈夫不扶养

李某与吕某思想都比较前卫,1999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由于有先培养感情,好则合,不好则散的想法,双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2年起,吕某外出经商。2004年李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此后为治疗花费了大量费用。在向亲戚朋友都已借遍,实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李某找到丈夫吕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未果之下,李某又把丈夫吕某告到法庭要求扶养。但吕某只同意看在曾经同居的份上,自愿当场给付1万元,不同意给予扶养。。

律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