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卫生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25 07:02:15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基本生活以及生命健康,在近年来,我们从新闻、报纸上都会看到一些有关食品药品引发的问题,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国家要加强管理,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卫生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卫生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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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细则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程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1、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关键在于建立覆盖生产、流通、。、分工交叉、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

  2、建立生产、流通、消费责任机制

  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也必须成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抓食品药品安全首先要从企业抓起,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倒逼生产经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转变管理理念,,,为群众健康把好关。

  3、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食品药品安全,人人都关心、人人都有责。,关键是要有相应的制度,要畅通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4、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关注、公众关切。车发挥各类媒体监督作用的同时,又要考虑新闻的社会效应,对发现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公众有疑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必须如实报道,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夸大其辞,更不能报道虚假信息甚至谣言,误导社会公众,影响消费信心、打击国内产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卫生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的解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卫生不合格食品会有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的处罚。若您有食品药品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