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女儿过世父母争遗产被一审驳回遗产分割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9-08-08 15:2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非继承人女儿过世父母争遗产被一审驳回

女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致家庭遗产纠纷骤起。父母认为,依照继承法,应得女儿所有遗产的1/4。女婿和外孙女认为,对方已约定放弃房产,且对其他财产也未提供依据,。日前,。

姚晖(yaozuo)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张女士和吴先生于1992年登记再婚。1998年,姚晖(yaozuo)与王林举行婚礼,一年后,有了可爱的女儿丽丽。正当一家子沉浸在和美生活之中的时候,姚晖却于2005年3月11日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场争财夺利的“战争”掀开了序幕。由于矛盾的不断升级,。张女士和吴先生诉称,作为母亲和继父,对姚晖尽到了抚养义务,且任劳任怨抚养外孙女丽丽。当年,在姚晖和王林提出买房时,将卖房所得5.5万元都给了姚晖,还说服二女儿借给了4万元。事实上,自己并未作出过放弃姚晖遗产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从未对姚晖的遗产进行过任何分割。,要求取得该房屋1/4份额计31万余元,并依法分继承姚晖其他遗产4/1。

王林和丽丽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称未对姚晖的遗产作出任何分割不是事实。在姚晖过世后不到1个月时,张女士和吴先生就迫不及待提出对姚晖的遗产进行分割。当时由母亲继父起草了协议书,在协议书第3条中明确被继承人姚晖和王林所购房屋归王林所有。另外,在姚晖在世时已经偿还了丈母娘二女儿的借款4万元。但是,张女士和吴先生所称给过姚晖5.5万元不是事实。再说,姚晖从15岁开始就被迫辍学在家独自养家糊口,因此,不要说吴先生作为继父对姚晖尽到抚养义务,就算是其生母张张女士也未能尽到抚养义务。

,姚晖在吴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前就已工作,在他们结婚后,姚晖和吴先生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然而,张女士和吴先生所述的与姚晖在在上海共同居住,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不能就此证明吴先生与姚晖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张女士和吴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先生和姚晖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吴先生系继承人之一的意见,依法无据,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在姚晖去世后,张女士和吴先生与五林达成协议,作出了处分,此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继承姚晖在房屋中的份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女士和吴先生另主张继承其他属于姚晖的遗产部分,因提供的证据仅系张女士单方记载,且王林又不予认可,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