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5 14:13:15


  在当今世界,关于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一直为各国政府所关注。我们国家的党和政府也历来重视这一问题,并对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04年3月18日,,会议提出的贯彻实施宪法的三大措施之一就是: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代表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文明的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在许多条款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例如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了诸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以及保护妇女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内容。

  除此之外,。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但是,由于历史、人文等传统观念以及各种落后思想意识的束缚,妇女的基本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权益遭受侵害,例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正常的就学、在就业时受到歧视等等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甚至转化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从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家庭稳定的不利因素。 [1]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拟从司法角度粗略谈谈如何保护妇女的基本权利这一问题,以期能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

、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即“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普适性、不可转让性(财产权利除外)、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2]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妇女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等等。此外,作为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责任田、口粮田的使用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有的已在相关的实体法加以规定,又可以称之为实体权利,例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等。作为实体的民事权利,因有相关实体法的明文规定,故其司法保护基本不存在问题。 难点是妇女的(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