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10余年 遗产分割有点烦同居关系析产

发布时间:2019-08-27 00:18: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后,一女子又与前夫同居生活10余年。其后,前夫因意外死亡。前夫死亡第三天,,案件却因故中止。一年后,,要求将前夫财产分出自己份额后,将剩余部分再作遗产分割。经两审,近日,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家住塘沽的42岁女子孙英与赵军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孙晓迅。1996年,双方离婚后经同事劝解一直同居生活。2007年1月,双方在共同居住地因煤气中毒在天津某医院抢救,后赵军因抢救无效死亡,孙英则脱离危险康复出院,丧事期间,花销均由孙英支出。按照法律规定,赵军的女儿孙晓迅、83岁老父赵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军死后第三天,,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都作为遗产分割。但诉讼期间,,鉴定赵深患有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民事表达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诉讼由此中止。
  2008年2月,,要求依法进行析产,确认与赵军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中有自己一半份额。析产范围包括:两套住房,14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及桑塔纳轿车一辆。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赵深则由儿子赵楠(赵军的哥哥)作为监护人代理出庭。
: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为孙英与赵军生前是否是同居关系。孙英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共同生活至2007年1月。,随礼及操办丧事的单据。随礼人员有孙英的朋友及赵军的领导、同事。鉴于孙英当时与赵军同时煤气中毒,且孙英出具的随礼单据与居委会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故应认定孙英与赵军生前系同居关系。
,孙英与赵军生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故判决孙英应对上述财产享有50%份额,其余50%财产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受理费7000余元由赵深承担。
  一审判决后,赵深不服判决,,认为孙英所争执的财产全部系赵军自行购置,双方已离婚10年,该财产与孙英无关,要求改判驳回其诉求,并由孙英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孙英与赵军离婚后,又经人劝解同居生活至赵军死亡时止的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判决孙英对其与赵军生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50%的份额是正确的。
  据此,。(记者张檬通讯员刘虹)
  (本案人名为化名)法官说法: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双方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份额或部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一般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按份共有,如对其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本案中,由于赵军死亡,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在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由此,。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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