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五条

发布时间:2019-08-05 23:06:15


  核心内容:献血法,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五条,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献血宣传工作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领导、规划、组织、协调献血工作的同时,应当包括加强对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卫生、教育机构、新闻部门,组织有关活动和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献血常识,使广大公民掌握献血对身体无害的卫生知识,把无偿献血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救死扶伤献爱心的善举,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

  医疗卫生和教育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进行健康教育,通俗易懂地宣传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的知识和道理,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撰写血液科普知识资料,出版献血宣传画等,在公民中广泛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在中小学教材中编入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知识,使中小学生从小就懂得科学合理献血无损健康,培养他们献血助人的美德。

  无偿献血的宣传是社会公益性宣传。无偿献血制度的推行,需要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公民逐步转变旧观念。无偿献血的宣传要注重社会效益,不应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