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其它问题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19-08-26 18:15:15


核心提示: 继承的其它问题主要涉及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遗产的分割、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继承的其它问题主要涉及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遗产的分割、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法律实务中较为关键的问题是继承开始中的推定死亡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死亡先后时间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死亡时间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继承人的利益,直接涉及到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的多少。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确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时,遵循这样的原则: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个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应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但例外是“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