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19-10-15 02:26:15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

  申请人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每种表一式一份,根据填写说明填写表内纳税人填写部分。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