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07:17:15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凡利用机动车( 包括承包、承租的机动车, 下同) 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均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负责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同交通安全委员会签定交通运输安全协议, 完成协议规定的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指标。, 必须按限期消除。

二、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 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保持车辆机件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 不得上路行驶。

三、雇用驾驶员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应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管理, 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 督促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活动。不准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机动车驾驶员的, 必须按本市个体工商户雇工管理的规定办理, 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雇用持有非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 合格后方准办理雇用登记。

二、持雇用合同于7 。

三、禁止雇用在职、离退休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员。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动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 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交通安全活动, 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