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5 02:03:15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