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保险代为求偿

发布时间:2019-08-30 09:56:15


  代位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一般简称“代位”。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以上释义仅指代位的狭义而言。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权,从广义上讲,应该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所谓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当然,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完全灭失,如保险房屋被洪水冲走,不留痕迹,没有残余利益,也就无所谓物上代位。但是保险财产发生全损的情况是不多的,大量的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就有一个损后的残值问题。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后,理应取得此项残余财物的权利。实践中,保险人对损后残值的折抵(即以残值折抵一部分赔款)、变卖以及海上保险所实行的委付,都是物上保险代位的具体表现。

  然而,各国往往只重视狭义代位。因此,一般所言保险代位,仅指权利代位而言。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我国对代位求偿的法律规定。从其内容上看,这里所说的代位求偿,显然仅指狭义代位即权利代位而言。

  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补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最为明显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致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那么,其所获得必然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这又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再者,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