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申请和受理

发布时间:2020-04-05 16:37:15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申请的意义。。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上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1)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3)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程序尚未开始;,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也就是说,。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

3、。。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三)受理审查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责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四)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

(五)受理裁定的送达

破产法第11条规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在债务人申请或者清算责任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和债务人。受理裁定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无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都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就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而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会计和职工债权等与企业破产案件关系极为密切的情况,、公正和有效地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务人负有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到达后的15日内,、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依照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法第13条规定:,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及时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清算组的任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实践中,从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仍然掌握在企业原领导班子的手中,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转移、私分或者浪费企业财产,以及隐匿、销毁或篡改企业账目以掩盖罪行。本条规定的“同时指定”,正是在吸取这一教训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效而采取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