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的关系协调监事会

发布时间:2019-08-15 04:14:15


  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法定作用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而创设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基于我国特有的监事会制度缺陷和社会现实考虑而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对原有公司监督机制的发展创新。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从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架构的角度,必须首先弄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的处理。

  独立董事因为身份特殊(“利益中立”)而有可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但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限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独立董事制度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专门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与独立董事同样起着监督作用,看似机构重叠,实则并不矛盾。监事与独立董事主要区别之一即监事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独立董事却恰恰是通过在执行层次上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经营决策)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决策质量(如公正性和科学性)、制衡经理人员等。应该说在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二者都应该得到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应通过立法来明确,监事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事的权力,真正加强监督力量。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主、业务监督为辅,以合法性监督为主、妥当性监督为辅。一方面避免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过多干预而影响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真正确立起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两种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性。监事会监督是侧重道德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专业性监督;监事会监督侧重内部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外部性监督;监事会监督侧重事后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监事会监督属于一种日常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对重大事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