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法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0 19:45:15


  民法对法人的规定

法人机关是根据章程或法律的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它不同于法人,不是民法上独立的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是基金,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其参与民事活动时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不得另设意思机关。

  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 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内,其行为的效果仍有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事业单位法人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