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09 19:13:15


  政策依据:

公司法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 审核

  权限: 审核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所需资料:

  (一)申办材料

  公司章程(改制企业新制订的公司章程和已改制企业公司章程的修改)的审批要求上报的材料

  1、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章程原稿一式5份。

  2、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

  3、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件。

  4、改制企业新制订的公司章程的报批还要求上报市政府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改制方案。

  (二)具体要求

  1、公司章程要求明确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办事流程:

  1、需审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五份,送市经贸局办公室登记备案,由主管领导批转给企业改革与监督科承办。

  2、企业改革与监督科受理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3、企业改革与监督科组织专人对上报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征求市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4、企业改革与监督科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市经贸局领导审批。

  5、市经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公司章程送回上报单位及相关部门。

  办事流程图:点击查看详细>>

  承办科室: 企业改革与监督科 联系电话:2808789

  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1、《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详见附件)。

  2、省经贸委及市政府给市经贸局规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