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伤人不认账 多方举证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9-11-13 00:07:15


  案情回放>>>

  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被狗咬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但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打官司时往往一波三折,家住四马路的宫女士就碰到这么一回事。不久前,邻居孙女士家养的“大白熊”狗突然发飙,把宫女士咬伤。,要求狗的主人孙女士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庭上,宫女士拿出了几份证据,一份是她事后到派出所报过案,派出所为其出具的证明;一份是她的表姐陈女士写的书面证明。事发当日,宫女士曾向表姐求助,表姐陪其到医院处理伤口,并要求狗主人孙女士到场,但孙女士借故推辞了。宫女士被狗咬伤后,几位朋友曾上门看望。庭审时,这几位朋友也为她提供了书面证词。但被告孙女士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宫女士到派出所报过案,并不能证明就是被自己的狗咬伤的;而其它几位证人,都是间接听宫女士描述的,并不是现场目击者,其证词没有说服力。

  庭审实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宫女士主张其被被告养的狗咬伤,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否认,故原告有责任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然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及证人证言,加之原告被狗咬伤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辩解。,判决被告孙女士赔偿原告宫女士医疗费134元、交通费10元,共计144元。

  宣判后,孙女士不服,。市中院认为,孙女士虽然否认其饲养的狗咬伤了宫女士,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而宫女士虽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孙女士饲养的狗将其咬伤,但其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相互衔接且相互印证,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可以证实其主张成立。孙女士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对动物所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据此维持原判,对孙女士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张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