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05:40:15


  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学界颇有争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场所的侵权(如幼儿园)如何归责则显得更为复杂。本文试图以幼儿园与幼儿的案例为契入点,分析两者间的关系与归责原则,因为这是确定幼儿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因素。之所以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场所的侵权为考察对象,是为了力求在对此问题讨论上的全面且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特定场所归责原则

  目次

  一、 判决与问题

  二、法律关系的确定

  1、 管理说

  2、 临时监护说

  (1)、监护责任的转移

  (2)、委托监护

  三、归责原则之适用

  1、 过错责任原则

  2、 公平责任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4、 过错推定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补充

  5、 相对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四、结论

  一、判决与问题

  1998年12月14日,幼儿园学前班学生雷飞在室外上课期间,用玻璃将同学江定的面部划伤。老师把江送到医院治疗。江定在外伤愈合之后仍留有疤痕,司法鉴定,需美容费26000元。江定的法定代理人以损害赔偿

  判决一:

  被告雷飞将原告江定的面部划伤,是被告幼儿园对幼儿及园内安全、管理工作疏忽所致,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雷飞是原告江定的直接致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原告江定的面伤负有次要责任。据此判定被告幼儿园承担20000元赔偿,被告雷飞承担6000元赔偿。

  判决二:

  被告雷飞的法定监护人将其送进幼儿园,幼儿园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临时监护之责。而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损害后果负完全责任。故判定被告幼儿园承担26000元赔偿,被告雷飞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上述两份判决,:一是对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二是对此种情形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两个因素是相互影响的,设若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有监护关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民事责任实质上监护人的一种替代责任,所以此时幼儿园将会是替代责任的主体,反之则不是。设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那么确定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意味着谁是此原则适用的对象,故此两种因素是本案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幼儿园、幼儿、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为特定的对象加以考察,在更广泛的意义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