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颁布十五年迎重大修改

发布时间:2019-08-05 10:58:15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消法”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

  刘俊海表示,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专家表示,,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有专家指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刘俊海同时表示,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他认为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与此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