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合乘拼车仍有被黑危险

发布时间:2020-08-09 19:27:15


  人民网报道,在交通拥堵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武汉市常青花园社区为拼车的合法化、常态化探出了一条新路。这就是在社区组织、有法律专家参谋、有协议为证下,社区业主车辆贴上“邻里合乘”标志,以避免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黑车而遭遇处罚。

  社区对参与合乘的车主及乘客信息做了详细登记。车主在“志愿书”中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合乘者任何费用”。而合乘者则承诺“对合乘期间的人身安全自负其责,不得因合乘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向车主提出追责请求。”

  然而,这种看似面面俱到的拼车行为,仍然免不了遭遇法律碰撞的尴尬。

  其一,乘车者签订的责任自负协议与我国民法通则有冲突。既然不是非法营运,拼车不适于合同法,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车主负有安全地将拼车人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车主是无法推脱其责任的。由此看,即便签署免责合同,车主对拼车人乘车过程中所发生伤亡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

  其二,“只要涉及钱,性质就变了”和认定是否非法营运的主动权在交管部门,这两个关键因素让上述协议显得多余。法律法规对拼车式的“友情搭乘”等行为没有作出界定,让交管部门对于认定黑车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乘客主动给钱甚至是双方给钱和收钱的“意愿”和“谈话”也成了“黑车”的证据。

  车主“承诺不收钱”这个协议并不妨碍交管部门对于黑车的认定。交管部门对非法营运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点:无营运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有收费或谈价形式,并存在运输行为。拼车必须是免费的,一旦收费,不管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严格来讲都算非法营运。也就是说,拼车者如果给了车主一张加油卡或者请客作为回报,车主进行非法营运也能成立。

  交管部门能够在一次的执法中认定一辆车属于“非法营运”,也让我们看到法律法规制定的漏洞。到底是什么是非法营运?是收一次钱就是非法营运,还是长期从事无证运输行为是非法营运都需要法规作出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