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条”弊大利大?

发布时间:2019-08-18 08:21:15


  导读:这一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引发了不少争议。该项规定一旦生效,将指引并深刻影响互联网的内容传播,涉及公众知情权等宪法权利。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侵权责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引发了不少争议。该项规定一旦生效,将指引并深刻影响互联网的内容传播,涉及公众知情权等宪法权利。12月1日,,从宪法、民法、传播法等角度,对草案第三十六条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