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3-01 08:22:15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1994年,36岁的郑功臣(zhenggongchen)(男)与葛玲玲(女)相识,并且同居。同居后,葛玲玲才知道郑功臣(zhenggongchen)已经有了妻子,并且已经生育一女郑安宁。但是二人对外依旧以夫妻自居。2000年,葛玲玲生育一子葛明。2003年,郑功臣的婚生女郑安宁遇车祸丧生。遭遇打击的郑功臣开始离开葛玲玲,回到自己的法定妻子身边。
  2004年,郑功臣与葛玲玲协商分手,郑功臣提出自己失去了女儿,以后生育孩子的机会越发渺茫,希望将非婚生子葛明交由自己抚养。遭到葛玲玲断然拒绝。2004年12月,,要求将儿子葛明判归自己抚养,并且表示自己拥有优越的物质条件抚育孩子,将来的所有财产均会归葛明继承,同时放弃向葛玲玲要求抚养费的要求,愿意支付葛玲玲20万生活扶助费用。葛玲玲当庭表示:年幼的儿子离不开自己,儿子理应跟随自己生活,同时要求郑功臣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
,非婚生子葛亮尚且年幼,而且一直跟随母亲葛玲玲生活。从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葛明不宜跟随郑功臣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葛明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均享有对生父生母财产的继承权。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郑功臣一次性支付葛玲玲孩子抚养费50万元。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即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等。由于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现代社会上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无论父母曾经做过什么,未婚同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甚至是重婚,强奸,孩子都是无辜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生而平等,不应该有法律地位上的差别。“私生子”的说法是封建时期的歧视性定义,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仅是孩子健康成长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是完全一样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其亲生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也与婚生子女一样,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血缘而产生。撤销或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既然子女的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对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判定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则需按照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本案中非婚生子葛明尚且年幼,而且一直跟随母亲葛玲玲生活。葛明若跟随郑功臣生活,环境的改变,抚养人的变更,不利于年龄尚小的葛明身心健康的成长。至于郑功臣表示自己拥有优越的物质条件,足以在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上表现出来,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参照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由于目前抚养子女的花费标准不一,因此给付抚养费数额的原则是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收入状况、当地经济消费水平等条件,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葛明作为郑功臣的亲生儿子,本身即享有法定继承权,郑功臣未立遗嘱归他人所有的情况下,葛明对郑功臣的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将所有财产归葛明继承并不是抚养子女的必备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由郑功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中国法律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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