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反目 丈夫残杀妻子

发布时间:2019-10-29 03:45:15


  被告人文盛生与妻子张某结婚18年,竟因为离婚分割财产一气之下用钢管将妻子打死,日前,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2928元。

  被告人文盛生与前妻魏某于1990年离婚后,女儿判给了前妻抚养。1988年张某的丈夫病故后,她携两个孩子于1991年与被告人文盛生结婚。结婚18年,开始感情尚好,只是近几年,双方缺少沟通,感情逐渐疏远。双方常为琐事吵架、打架。2008年文盛生起诉离婚,,但感情仍未缓和,张某将家庭财产部分转移。由于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于2009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并约定赤壁市天龙鞋城的房产25%的股份,各得12.5%,由文盛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30万元等。

  2009年5月12日晚18时,文盛生电话约张某定于次日去办理天龙鞋城的股权转让事宜。次日7时许,文盛生驾车到建材市场门口等候张某上车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股权转让协议给张某征求意见是否需修改。张某看完协议后,要求文盛生先把银行贷款30万元偿还后再谈股权转让的事情,为此两人当场发生争执。张某打开车门就走,被告人文盛生即从轿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根钢管朝张某脚上打了一棍,接着又朝其头部和身上乱打后扔掉钢管离开现场到赤马港派出所投案自首,对于杀害妻子张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咸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盛生与被害人之间因协议离婚后的共同财产析产事宜发生争执而激愤,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而导致的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均予采纳。、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盛生犯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2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