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码单冒领粮款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20-02-18 20:47:15


  陈某在捡拾交粮码单后交由其妻,其妻凭此单去代领了失主原告邵某的粮款,并将该款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无奈之下,邵某将其告上法庭。8月20日,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邵某及第三人弋阳县曹溪粮管所邵畈粮站粮款3207.8元及利息600元。

  2008年1月5日,原告邵某拉了一车稻谷到弋阳县曹溪粮管所邵畈粮站出卖时,保管员给原告补出了1月4日的1865公斤稻谷码单放在办公桌上,当时原告正在卸粮而忘了拿走码单,后原告回到家中才发现忘了拿回补出的那张码单,于是原告就挂失了码单。

  2008年1月初,被告陈某拾得原告邵某码单后转交给其妻。1月7日,陈某之妻汪某到曹溪粮管所领出了码单现金。后原告邵某知道此事,与保管员一起到被告家中进行辨认,被告陈某之妻在事实面前承认了冒领他人粮款之事,并且答应在2008年端午节之前退赔此款给原告。但届期后,被告却拒绝退赔粮款,至今未将粮款返还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粮款3207.8元及承担利息600元。

,被告陈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邵某的损失,其应将所受不当利益返还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粮款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还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粮款利息600元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