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08 07:30:15


  当事人一有纠纷,,立案受理,下列案件,根据法律规定,: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