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共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8 20:13:15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103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迥然不同。

  笔者认为,与《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相比,《物权法》的规定更科学。这是因为:

  一、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1、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2、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3、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遗产;4、其他共有财产。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公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各个共有人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来确定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三、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都有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换言之,没有某种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只能形成分别共有。如几个朋友约定共同购买一处房产出租。每个人的出资一样,房地产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也是这几个人。如果发生纠纷,显然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因为朋友关系不是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有关系,朋友之间不可能形成共同共有。

  四、《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可见,约定共同共有的人也是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即使是法律行为,也以有法律规定或有习惯者为限,范围不能扩大。可见,将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作严格限缩解释,是符合共同共有特征的。既然对约定共同共有尚如此严格,对推定共同共有更应严格,如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这是比较科学的。

  五、推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相反,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四、《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可见,约定共同共有的人也是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即使是法律行为,也以有法律规定或有习惯者为限,范围不能扩大。可见,将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作严格限缩解释,是符合共同共有特征的。既然对约定共同共有尚如此严格,对推定共同共有更应严格,如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这是比较科学的。

  五、推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相反,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