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权益依法享 民主表决不能夺

发布时间:2019-09-04 20:04:15


  3月18日,,判决原告邱淑平、吴毅哲享有与该小组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原告邱淑平于2006年3月27日与案外人吴志亮(系东乡县孝岗镇大富社区赵家居民小组居民)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07年12月11日生育男孩吴毅哲。2008年8月12日,经过依法申请和审批,邱淑平和吴毅哲将户籍登记在被告居民小组。2008年10月,被告居民小组重新分配山林田地的承包权,但该小组居民经过民主表决后决定拒绝邱淑平、吴毅哲参与分配。为此,。

,原告邱淑平、吴毅哲在被告居民小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享有与本村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权益,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属于私权范畴,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民主表决、投票等方式予以剥夺,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