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限令"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初现房产买卖信息

发布时间:2019-08-04 16:43:15


房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仅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金额的过程。"双限令"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初现
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双限令"以后,由于买方"被"退房,卖方不肯退定金和首期款,无法协商一致,笔者颜宇丹以及同行陆续代理了买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以下是本律师于上周代理买方已起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8楼,电话:、82877888
被告:张XX,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龙城XX花园X区X栋X层X号房,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人民币(小写?XX元),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叁万元人民币。
2010年9月30日晚,:"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10月21日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通稿《关于深府办201082号文相关题目的解释》:对于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并实际支付相应用度,办理赎楼手续的业主,可持以上凭证及相关资料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系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已于2008年8月5日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X路XX花园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的房产一套。
根据深圳"限购令"规定,原告在深圳限购一套住房。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涉案房屋系在深圳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仅交纳定金,,也未实际支付相应用度,被告亦未办理赎楼手续,在深圳暂时不能过户。
由于出现不可回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具状人:
2010年10月22日
深圳房地产律师委托咨询热线:
颜宇丹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军人社区法律版主、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142205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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