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喜宴没办证 糊涂结婚17年后想再婚遇困惑

发布时间:2019-08-24 06:27:15


办了喜宴没办证 糊涂结婚17年后想再婚遇困惑。“结婚”17年,育有一儿一女,广安女子李红(化名),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五年前,“丈夫”有了外遇,让这个家庭分道扬镳。昨日,在上海工作的李红委托她在新津的姐姐打进本报热线:“我妹妹现在可以结婚吗?”

1990年只有18岁的李红经人介绍,和同县的男子王强(化名)认识。一个多月后,李红和王强摆了酒席,在众多亲朋好友的的见证下结为“夫妻”。由于当时李红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后来一直没有办理。

据介绍,从1990年“结婚”到2002年,李红和王强生育了一男一女。5年前,李红和王强的感情破裂,两人分居。分居后,王强很快和新的恋人同居。而此后李红也离开昆明到上海工作。两个孩子由王强的父母在带,李红只是寄钱回家。

在上海打工的李红认识了一个上海人,两人相处一年后,觉得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可李红想到自己是“结了婚”的人,必须先“离婚”后才能结婚。但离婚的话必须有结婚证,而自己没有。这让李红感到非常困惑。

昨日下午,接到李红的情况反映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李红当初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她现在的户口簿上还是单身。因此,只要她拿着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以前她和王强的关系,对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没有必然的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网律师点评:

这是本人第一次点评社会新闻,由于新闻报道的公示性,特别是对常识性问题的解答很容易引导公众形成某种偏向的认识。上面的这篇报道在婚姻登记问题上的观点是不严谨的,若不予更正,很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结果。

报道中的当事人李红虽然在1990年与男友办理婚宴时才18周岁,未满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时则已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为此,李红与“丈夫”显然形成事实婚姻。在该事实婚姻解除之前,若李红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有构成“重婚罪”之可能。

因而,报道中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解答是有问题的。更何况,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与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往往并不衔接,若男女结婚登记后不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则各自的户籍档案上都仍然是未婚。仅凭户口本上的注明的单身情况去办理结婚登记虽没问题,但这并不能排除这个在户口本上注明为单身的当事人已婚配的可能。更何况,该报道中的李红已有事实婚姻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