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讨要抚养费将亲生母亲告上法庭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08-20 14:29:15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实习记者 杜疆鸣 通讯员 王伟鹏) 父母离异后,儿子张杰为了讨要抚养费,将亲生母亲李丽告上法庭。5月13日,新疆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胜诉。
今年已是48岁的张明伟和38岁的李丽在十七年前结婚,1994年9月,儿子张杰出世了。之后,一家人合合睦睦的。随着岁月的推移,张明伟和李丽的感情出现了隔阂,2004年8月1日,俩人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张杰由父亲张明伟抚养,李丽每月(meiyue)承担抚养费60元。
此后,年仅10岁的张杰跟着父亲一起生活,三年后的2007年,随着物价的上涨,张杰在父亲的帮助下,找母亲追加抚养费。后在司法所的调解下,李丽将儿子的抚养费由之前的60元提高的100元,同时约定每年8月1日一次性付清。
据了解,李丽目前也已再婚,并又生育了一个女孩。
今年2月24日,已是14岁的张杰在父亲的代理下,在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次向亲生母亲讨要抚养费。
庭审中,张杰称随着年龄增长,生活费用的增加,先前协议的每月(meiyue)100元抚养费用已经不能满足自己学习、生活的需要。请求被告李丽将每月的抚养费增加到400元。
李丽则辩称,作为孩子的母亲,她没有不管孩子,平时就是借钱也没有少过孩子的零花钱。但因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自己没有工资收入,对原告要求抚养费增加到400元的请求无法做到,只能保证按此前约定的每月100元支付抚养费。
5月13日,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参照李丽2008年的年收入数额与奎屯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李丽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张杰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代法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异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且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张杰现系初二年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协议每月100元抚养费的数额显然已不能满足其学习、生活的需要,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本院给予支持。但本案被告李丽现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且其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故原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需参考本地的生活水平与被告李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为此,被告李丽将原告张杰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50元较为合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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