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31 21:45:15


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本着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使得民事审判更方便、更快捷、更经济。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该条对留置送达规定要求过严,严就严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上。在司法实践中,因送达不能导致诉讼迟延,,特别是在留置送达方面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在编工作人员减少,特别是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送达对象住所地离村组长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员束手无策。有时为了送达一份诉讼文书,,花费了好多时间但还不能送达。

  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广泛流动,农民工涌入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打工者居多,发生诉讼后,有的用电话能联系上,而其故意拖延诉讼,甚至电话应允已定好的开庭时间而不按时到庭。

  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结果是寻找困难;有的基层组织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有义务协助送达为由而拒不配合,或者是基于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造成送达不能。

  四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对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特别是涉及到军队、国家部委等重要部门时,送达人员有时连这些单位的大门都难以进入,送达根本无法按规定完成。

  解决当前留置送达难方面问题的对策

  一、建议修改相关立法。,改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由送达人签名。笔者认为,其他国家已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56条规定: “如没有任何人可以或愿意接收文书的副本,经执达员查询受送达人的地址准确,并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查询事宜后,已进行的送达视为向住所或居所送达”。故有必要进一步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

  二、在直接送达中增加用电话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对于送达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设备,在电话送达中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进行留置送达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录音,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或者送达人员从电信部门将记载的电话单放入卷宗,并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即视为送达。

  三、,以原告自行送达为主,。在美国,起诉状,民事诉讼开始。原告交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后,书记官签发通知被告出庭并防御的传唤状,然后由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再附上起诉状副本向被告进行传唤。为了节省诉讼费用,提高诉讼的效率,原告可以向被告通知诉讼开始,并请求被告放弃送达传唤状。如果被告不同意放弃传唤的请求,应承担送达时产生的费用,以及申请放弃送达而支付的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这样,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要求受送达人同意放弃送达的请求,。,又能对诉讼双方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