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1 18:32:15


  行政决定是具有效力的,那么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行政决定是不能随意更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对下面由的小编本文详细介绍。

  一、先定力

  先定力是指行政决定一经行政主体作出、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暂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基础。正因为行政决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来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是否所有的行政决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公定力不仅是行政决定的一个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支持着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及行政决定的其他效力规则。

  三、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决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既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但一般不包括对告知的改变和对行政决定的解释。

  1、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决定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