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2-26 12:07:15


  [案情]

  2008年原告甲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住在乙县)发生水泥买卖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双方因水泥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法律文书给被告王某,王某于3月18日提出管辖异议。

  [分歧]

  对王某的管辖异议如何处理出现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时间,,裁定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地域管辖原则具有法定性,,本案的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情况下,,不能因为当事人超过提出管辖异议时间而当然拥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对没有管辖权而当事人超期异议的而当然获得管辖权的观点与现行民事诉论法相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从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错误管辖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可以看出,管辖具有法定性,除指定管辖及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地域管辖进行协议管辖外,不允许其他理由而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存在。由此可见,对没有管辖权而当事人超期异议的而当然获得管辖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地域管辖具有法定性。

  地域管辖的确定,,同时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依据上述规则,,且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协议管辖,,因此,。

  再次,。

  因为管辖具有法定性,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而拥有管辖权情况的存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或提出管辖异议超时而合法拥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