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06 02:13:15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具体问题可以适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