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索赔遇派出所“离奇证明”

发布时间:2019-08-04 09:13:15


  农民工周电军,自诉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运成水泥制品厂打工期间被砸致残,。庭审期间,水泥厂却拿出一张辖区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称周电军是去水泥厂办理业务时受伤,并非水泥厂工作人员。这张证明不但受到原告律师的质疑,法学专家也认为,派出所没有职责和能力开具此类证明。

  □案情

  男子水泥厂被砸残

  周电军今年42岁,河南省南乐县农民。据其自诉,2012年2月21日,他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运成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运成水泥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担任预制件制作工人,按件计算劳务费。

  同年8月23日上午8点多,他被临时叫去帮忙将防撞隔离墩装车。装车时,超2吨重的隔离墩突然倾斜,砸在他的腿和脚上。工友当即拨打120,周电军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周电军的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腓骨上段开放粉碎骨折,右上胫排关节脱位,右前足开放损伤,右胫前皮肤坏死、缺损,右踝关节僵直。

  周电军说,起初水泥厂支付了大约20万医药费。2014年,水泥厂表示想一次性赔付5万元,今后不再担责。2015年8月,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电军构成七级伤残(后运成水泥厂委托顺义区法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周为八级伤残),还需进一步治疗。

  劳动仲裁驳回请求

  “5万元连看病都不够,更不要说维持生活了。”周电军不同意,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周电军向劳动仲裁提交了水泥厂食堂专用饭票、住院病历、出院总结、与水泥厂老板以及工友的谈话录音等作为证据,请求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这期间欠付的工资1万元及利息。而运成水泥厂辩称与周电军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电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水泥厂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12日,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周电军的全部请求。

  伤者起诉索赔85万

  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5月,、误工费等近84万,以及拖欠的工资1万元和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水泥厂提交一份北小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周电军不是水泥厂的员工。水泥厂还提交了北京运达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欣公司)开具的书面证明和北京运达欣建材销售中心为周电军上的意外保险的保单,称周电军与运达欣公司有劳动关系,周电军是去水泥厂找老乡张某时受伤。

  记者从周电军律师提供的派出所证明的复印件上看到:周电军(身份证号码:410923197405××××××)2012年8月23日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运成水泥制品厂办理业务时不慎被厂内防撞墩砸伤,特此证明。落款是北小营派出所,并盖有公章。但该复印件上的公章只能看清一个圈,看不清具体文字,落款日期是2012年8月23日。

  目前,此案已经5次开庭,尚未宣判。

  □探访

  周电军:莫名被上保险并理赔

  6月8日,记者见到了周电军,他右手拄着拐杖,走路一瘸一拐。他的右脚约有一半被截去,小腿严重变形。

  “我现在不能走远路,今天走了这么一会儿,‘脚尖’就磨破、流血了。”周电军说,他已丧失劳动能力,全家4口仅靠妻子一人种地维持生计。女儿今年参加高考,14岁的儿子正在读初二。

  “孩子上学欠了1万多元外债,为省钱我1年多没看病了。”周电军说。

  周电军的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两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险给付申请书”,显示北京运达欣建材销售中心于2012年5月3日和5月15日,为周电军等30人购买了两份名为“全程守护”的意外伤害保险。

  经过查询,这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已经于2014年6月24日理赔,另一份也于同年6月25日理赔,总金额为2.6万元。

  而周电军称他压根不知道运达欣公司曾为他买过保险,更没有领到任何赔偿。

  水泥厂:坚决否认周是其员工

  6月8日中午,记者与周电军及其哥哥来到顺义区白马路7号的运成水泥厂。水泥厂大门外挂着北京运达欣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顺义区运成构件厂两块牌子。厂区右侧是一排两层高的楼房,悬挂着“运成水泥制品厂”几个大字。周电军说,水泥厂、贸易公司和构件厂都属于李如成,贸易公司和构件厂是用他儿子和儿媳的名义注册的。

  “你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在我们这儿出事了我们才管的。”面对周电军,水泥厂总经理常女士坚决否认他是水泥厂的员工。提及运达欣建材销售中心,常女士先是承认和水泥厂是一个老板,后又说是不同的两家企业。

  对于派出所开的证明,常女士说:“有人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处警后开的证明。”至于具体细节,常女士说不知道。

  谈话期间,水泥厂的厂长李如成突然出现,大声说:,你告去呗。”他边骂边挥拳欲打周电军的哥哥,被另一男子拉走。随后,常女士以有事为由要求周电军和记者离开,并拒绝了周电军见厂长的要求。

  工友张某:因作证被拖欠工资

  水泥厂工人王某(化名)告诉记者,他在该水泥厂打工多年,周电军是水泥厂工人,被砸时他在现场。王某说他也没有与水泥厂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称,为了保住工作,他此前拒绝出庭作证。

  至于运达欣建材销售中心曾为王某等人购买保险一事,王某表示对此不知情,也不知道运达欣公司与水泥厂的关系。

  曾在水泥厂当司机的张某告诉记者,运达欣公司曾开证明称周电军去水泥厂找他玩儿时受伤。

  “我在法庭上作证,周电军和我都是水泥厂员工。”张某称,此前他和周电军都住在水泥厂的员工宿舍。

  “因为作证,老板刁难我不给工资,现在还欠我8000多元。我要钱时他还反问我‘你作证时咋不知道你工资在这儿押着呢’?”张某愤愤不平地说。

  张某说他也没有与水泥厂签合同,水泥厂一般只与本地人签劳动合同、上五险一金。他也不知道此前水泥厂为自己上过意外保险。“水泥厂有时会收走工人的身份证,我们不知道干什么,也没有问过”。

  □回应

  民警拒绝查询处警记录

  6月13日下午3时许,记者随同律师尤宝柱一同来到北小营派出所,要求查看派出所当年调查周电军一事的处警记录及所开证明的存档等具体细节。

  一名姓王的值班民警表示:“4年了,这个期间变化太大了,我们的领导、民警都有变动,所长都换了三四任了,肯定不好查。肯定保存不了那么长时间。”

  律师随即要求面见负责查询电脑系统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领导,被该民警以“负责人也不好查的,时间太久了”为由拒绝。

  记者问:“处警记录及派出所里开出的证明是否有纸质档案存档,可否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纸质档案?”

  “有没有纸质档案这个我不好说,负责的人不在。”民警说。

  当记者询问开类似周电军一事的证明的程序及流程,是否需要写处警记录时,王姓民警回答:“每个所长规定的不一样,有的严,要是管得严的肯定都得写上,现在应该都要写处警记录、写处警民警的名字。”

  律师告诉民警:“承办周电军一案的法官此前曾多次联系派出所,要求提供处警记录、证明存档等,但派出所说电脑升级等原因查不到处警记录,纸质档案也找不到。”王姓民警则表示不知情。

  □观点

  原告律师:质疑派出所证明合法性

  周电军的代理律师尤宝柱对派出所证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按照证明上写的日期,也就是说周电军出事当天,派出所就开出证明否认周电军是水泥厂员工,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按照常理,应该是发生纠纷或者诉讼后,水泥厂才会找派出所开证明,落款日期不应该是当天。”尤律师说,该证明仅写了“经查”二字就作出了判断结果,那么民警何时接到谁的报案、何时处警、如何调查的、是否有调查笔录等、是否有询问当事人、办案民警是谁等都不清楚。“周电军出事后马上被水泥厂老板派人送到医院进行手术,在ICU病房抢救了两三天,这期间和之后都没有民警联系过他,调查难道不需见受害的当事人吗?”尤律师说。

  法学专家:此证明不应由派出所出

  针对派出所对周电军事件开出的证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不属于派出所的业务范围,派出所也没有这样的职责和能力去证明。“如果对此事有争议,。”姜颖说。

  此外,姜颖认为,“如果运达欣公司仅给周电军上了意外保险,那么还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谁工作,受谁实际管理,谁发工资,这3点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

  姜颖告诉记者,“此案中,饭票可能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工友的证人证言是完全可以的,仲裁不能一味地否认这样的证据,当然有多种证据来印证是最好的。”

  姜颖认为,水泥厂向周电军支付报酬的证据、用工期间,水泥厂给工人发放的通知、劳动手册、工作证、工作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仲裁机构一样,让周电军说说所在的企业坐落在什么地方、它的方位、具体的办公室的安排,公司的领导人、负责人是谁等等这些,包括内部机构等等。

  (原标题:民工索赔遇派出所“离奇证明”专家:不应由派出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