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三亮点

发布时间:2019-08-04 02:37:15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有数字显示,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长期以来这些设施游离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之外,实际上是很大的资源闲置浪费。由政府主导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是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的有力举措。”李国新说。

  提高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打出“组合拳”

  服务效能不高,是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短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法律打出“组合拳”。

  为有效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最终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还规定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李国新认为,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乡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针对性强、适时管用。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利用”的现象,法律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同时做出相关规定: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和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共财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公共图书馆内配套开设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等准商业服务,应当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精准扶贫,强化对农村地区和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

  城乡都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目前最为需要、欠账最多的还是农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应多关注农民的基本文化服务,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扶贫。

  对此,法律规定,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提出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应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去‘大水漫灌’‘计划配送’供给方式,调整供给的品种结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实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特点和不同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巫志南说。

  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关注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文化需求。杨永恒说,将老少边穷地区和特殊群体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重点保障的对象,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模式精准对接群众文化需求,推进均等化,打通“最后一公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专家认为,这标志大数据技术也将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尤其是对人民群众的需求识别、精准服务等,将带来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汇聚方式、行为模型构建以及智能分析、决策支持一系列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