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申请离婚获准许 状告民政局撤销登记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28 03:50:15


精神病女申请离婚获准许 。10月29日,,。

,1990年12月,原告王花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12月,王花与第三人伍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王花病情未愈,经常吃药治疗。2007年5月11日,王花和伍某以夫妻离婚登记,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给王花和伍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书。2007年5月16日,王花在家人的陪同下,又到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

原告王花诉称,原告因犯病神志不清,第三人伍某哄骗其在被告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未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和家庭财产进行认真审核,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王花与伍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全部分割家庭财产,是二人未如实向登记部门申报的隐瞒行为,对未分割的家庭共同财产,一方仍享请求分割的权利。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登记申请,但法律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判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职责。,。婚姻登记属对当事人人身权的确认,伍某与王花办理离婚登记后就外出务工,传唤未参加本案诉讼,伍某离婚后是否已再行结婚,,撤销离婚登记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综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王花的诉讼请求。(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