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1-11 11:07:15


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是怎样的?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隐私权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我国隐私权是怎样发展,并且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呢?本文分析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在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上,曾经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

  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 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 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1902年,,该 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 受到法律保护。60年代,,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 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在英国,一般不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将涉及到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起诉审判,因而形成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在大陆法国家,、第2条规定,确认隐私权受民法典 第823条第1款保护,法国则于1970年7月修订《法国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与美国相同的隐 私权直接保护方式。目前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权,都是采取上述两种不同方法。在今天,不论采取上述何种办法,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均受到法 律的保护。

  二、我国民法从不承认隐私权到确认隐私权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到今天已经明确确认其为具体人格权

  在1949年之后的长时间里,我国没有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当然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概括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法律空白时期。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2)间接保护时期。1988年4月2日,;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8年7月 14日,,对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性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 侵害名誉权。这些司法解释体现的,都是为了补充隐私权立法不足,而建立的隐私权间接保护方式。用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全面的,它只能保护私人活 动中的部分隐私利益,不能保护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等其他隐私利益。(3)直接保护时期。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侵害隐私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这是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方式转向 直接保护方式的转折点,尽管还没有直接承认隐私权就是一个人格权,但已经改变了过去的间接保护方法,用直接保护方法保护隐私利益。(4)确认隐私权时期。 2005年8月28日,立法机关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2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尽管这一条 文是在规定妇女的人身权利,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是正式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在已经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以及个人生活安宁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写进民法典中,那么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就将最终得到完善。

  三、应当纠正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误解,使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生活中,关于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误解是:第一,不承认我国立法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起码法律对男子 的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不明确,不知道究竟应当保护哪些隐私范围。第三,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强调必须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就 无法进行保护,例如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以及个人数据信息等,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就认为我们对网络隐私权和数据信息都无法进行保护,无法认为私自搜集、出卖他 人手机号码的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