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才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0-01-07 18:34:15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 1994 年 2 月 1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 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 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 " 离婚 "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