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07 23:31:15


  解读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而且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同时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对此,必须分别说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l)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先期人身法益的延续保护范围主要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益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伺钩身份关系。正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那样:“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同理,妻亦即取得母的资格,夫及妻的直系亲属也当然地取得与该子女的亲属资格。这种自子女于怀孕时即在父、母及父母的亲属中产生的身份关系,就是胎儿在其未出生前存在的基本的先期身份利益。法律确认这种先期身份法益,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同时,着重保护的还有继承遗产的法益和享受扶养请求的法益。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侵权法关于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之时,受害人的已受孕的胎儿享有对加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潜在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当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条件而赠与胎儿财产时,胎儿即享有接受该财产的法益,法律予以保护。当胎儿不以特定身份关系接受财产赠与或遗赠时,亦为法律所延伸保护的先期法益,虽为财产法上的法益,但仍以其人格的先期法益为基础。胎儿应享有先期身体法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当其成活出生,成为身体权的客体,如在母体中因致伤而堕胎,是对胎儿身体法益的侵害。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非法利用者,为侵害其先期身体法益,座追究民事责任。胎儿健康遭受损害,亦应予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胎儿是否享有先期名誉法益, 尚未见成说。如诅咒某胎儿为“杂种”,虽使其父母名誉权受损害,但对该胎儿的先期名誉利益不无影响。但此种利益在保护上殊为困难,确认胎儿享有先期名誉法益, 尚无把握。对于其他人身利益,对胎儿无法予以延伸保护。法人在成立之前,虽然会有围绕其成立的活动,但这时的活动并不以法人名义活动,故难说其有先期人身利益,以不认其有人身先期法益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