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宣告死亡后又出现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21 13:32:15


  失踪宣告死亡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那么失踪宣告死亡,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

  宣告失踪人死亡,。

,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二、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失踪宣告死亡,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应该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陈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