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失踪,下落不明,恶意躲避债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06 13:35:15


  在我们所接受的讨债业务中,债务人失踪出现了较高的比例,也是部分老赖常用的逃债手法之一,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收债呢?当然,很多人会想到找人,找到债务人在进行收债,这是另外一个方面,这篇文章要说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面对债务人恶意失踪这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