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案例分析2

发布时间:2020-04-03 21:06:15


  宣告失踪案例分析2

  案例2: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

  【疑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分析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考察法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