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08-24 18:43:15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死亡赔偿金

目前,在上海地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参照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与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很大的差别,典型的问题就是缺少死亡赔偿金项目。

缺少死亡赔偿金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案件判决出现“重错轻判、轻错重判”的情形,严重违背了司法裁判应当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举例来说:由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成为一级伤残,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话,患者可以得到四十几万的伤残赔偿金,再加上其他的赔偿,一般总数可以在五十几万元,甚至更高。而如果这个病人在诉讼期间,不幸死亡,赔偿的金额就会立即减少为十万元左右,原因就是没有死亡赔偿金。这很容易导致故意拖延诉讼或其他不好的动机。我认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我们也很难跟当事人解释,法律保护生命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在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区,已经率先改变了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将死亡赔偿金包括在赔偿项目之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制定时没有列入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当时死亡赔偿金还被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但现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已经被确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前进,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加入死亡赔偿金项目,不仅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也符合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实上,医院的赔偿责任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的,更何况,赔偿的比例,也就是责任程度是可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