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三大看点

发布时间:2019-11-30 20:35:15


  核心内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共有三大看点,其中之一就是立案起诉状。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三大看点

  1、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读:不代表任何起诉都照单全收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并且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规定立案登记制的。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然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应诉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位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里是没有规定的。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法来看,应没有特别要求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朵实践之花,这是在实践当中的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法制部门,他们一起实践探索出来的一个经验;从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今年的1—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可以说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显,对于5月1日之后的情况我们还是充满了期待。

  解读:行政负责人出庭可给原告“消气”

  在实践中我们也听到过一些案例,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有的就当场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我的案子就是为了争一口气,也没有更多别的诉求,这个效果就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