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盗窃监护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0-10-01 16:33:15


 近日,河南省博爱县发生一起不该发生的命案:中年妇女程某在一家小超市偷了一箱洗衣粉,结果被店主等人追上疯狂殴打了30分钟,导致当场死亡。据初步了解,程某患有轻度精神病。几位经营摊主作证说程某确实经常小偷小摸,一些人逮住她后也曾拨打110报警,但由于程某患有轻度精神病,民警拿她没办法,只好将她放走。

  仅仅因为一箱洗衣粉,就残忍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些人骨子里透露出来的对他人生命尊严以及法律尊严的蔑视令人齿冷,他们终将为自己疯狂的行为付出代价。不过有这样一个细节不容忽略:程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而且是一个“惯偷”,而在以往盗窃经历中,民警往往“拿她没办法,只好将她放走”。也就是说,超市经营者所蒙受的损失最终很有可能还是要吃个哑巴亏。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他们很容易用暴力来发泄内心的愤懑,从而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在这里,笔者觉得民警以往的做法值得商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从程某屡屡行窃的经历来看,她的监护人显然没有起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因此应当为程某的盗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民警“拿她没办法”的做法显然不够妥当,不能因为程某患有精神病就免除了她的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在程某盗窃之后应当据此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不应“只好将她放走”了事。这不仅是为了弥补商户的损失,也是为了督促其监护人能够更好地履行起监护职责。

  因为缺乏有效的监护,程某长期游走在闹市之中而无人理睬;由于缺乏必要的治疗,“精神病”竟成了程某屡屡行窃又屡屡逃脱惩罚的“保护伞”;由于缺乏足够的对生命的敬畏,程某最终因为一箱洗衣粉而殒命街头。这些事情无一例外地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整个社会对程某的关怀和爱护实在太少太少。我国目前约有1600万精神病患者,在加强监护人监护的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加大经济投入、完善救助体系,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如果对精神病患者多一些关爱,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就会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