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家中死亡 儿诉医院抢救不及时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21-01-07 21:09:15


3月14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强诉称,其父王新伟(90岁)因病于2007年9月25日在被告柘城县中心医院治疗,被告于2007年10月5日将原告父亲用救护车送回家中,致原告之父死亡。被告在对病人治疗中,原告发现被告对其父输液时,所输液体混浊,并在原告提出质疑情况下未采取相关措施。因此,原告方认为,因被告治疗原因及抢救不及时,造成了原告父亲死亡的后果,故诉求被告赔偿一万元。

,原告之父因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后病情严重,在其昏迷情况下家属要求出院,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医院救护车将其送回家中,于次日死亡。原告称其父在输液过程中所输液体混浊,但未保存液体样本,亦无证据证明曾向医护人员反映此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